{{ $t('FEZ002') }}綜合高中中心學校|
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月7日來文辦理, 111、112學年度綜合高中學程之設立、變更或停辦作業說明如下:
一、依據「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」辦理。
二、依據上開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,111學年度欲申請設立、變更或停辦屬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已規定之科、學程,或112學年度欲申請設立、
變更或停辦非屬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已規定之科、學程者,請擬具計畫書,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,檢附計畫書及相關表件一式4份,
於110年3月31日前函送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中心(國立溪湖高級中學)提出申請,逾時不再受理。
三、承上,設立、變更或停辦計畫書應載明事項,請確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。
四、如有相關疑義,請洽該中心聯絡人李小姐、楊小姐(電話:04─8826436分機2106、2107;電子信箱:compcenter@mail.hhsh.chc.edu.tw)。
五、副本抄送法務部矯正署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、宜蘭縣政府、
苗栗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(請依上開辦法規定,辦理貴管高級中等學校111、112學年度綜合高中學程之設立、變更或停辦作業)。
{{ $t('FEZ003') }}2021-01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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